赵远军:投行部总经理操作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一边操纵内幕交易!

赵远军:投行部总经理操作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一边操纵内幕交易!

1. 父母总是让你要吃早餐,要早睡早起,你觉得是在害你,干涉你的自由。证监会不让证券人员炒股,你觉得是干涉你的自由,影响你发大财。看看这些你身边的案例,干证券的你觉得你能通过炒股赚到钱吗?

2. 尽管如此,据小兵所知,干证券的干投行的,借着别人账户偷偷炒股的人不在少数。这些人总觉得自己有内幕消息,能够比别人更能了解情况,靠着消息差能够大赚一笔,实际上基本上都是亏的裤衩不剩。越认为自己专业的,亏的越多,就算你真的专业,在A股的尿性面前,你算老几?

3. 干投行的,尤其是干并购重组的,想当初,任何一个上市公司要搞重大资产重组,停牌复牌之后那都是几个十几个涨停,很多投行人都觉得我要是提前知道消息,那么提前埋伏进去,肯定是赚钱的。以前的确是如此,因而对于并购业务的投行人员,对于任何一个并购项目,各种知情人的核查那是非常全面和严肃的,而一旦发现有内幕交易的情形,肯定是严查严打的范围。对于投行人员来说,如果利用内幕交易进行股票交易,那肯定是属于知法犯法的范畴了。

4. 内幕交易赚钱,那可是以前了。现在,别说搞并购重组的投行人员想通过内幕交易赚钱很难,就算是上市公司老板,一手消息的第一个知情人,要想赚钱都不一定实现。就说这星星科技,自从公告重组方案后,股价好像就没有怎么涨过,你说怎么能挣钱?具体到这个案例,说实话还是挺有意思的,当然也是很严肃的。所以啊,A股发展到现在也挺好的,排除了一切可以通过内幕交易赚钱的可能,当然那种纯粹通过操纵市场赚钱除外。

5.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,一个还算知名券商的投行部总经理,通过自己部门正在操作的一个项目,自己还参与了这个项目,结果搞内幕交易,那肯定要抓典型了,后续结果可能会很严重。

6. 赵总除了搞内幕交易,自己也是借了别人的账户进行违规炒股,当然,调查组经过核算是亏损的,那么这个就不算什么大事了。关于重组内幕交易的事情,简单总结如下:

①光大证券项目组帮上市公司星星科技设计了重组方案。

②项目组设计完方案,自然要向作为投行部一把手的赵远军汇报情况,并指示项目组做可行性分析。

③赵远军还参与了星星科技重组项目的线上视频会议。

④赵远军在星星科技重组方案公告之前,提前埋伏,买了星星科技的股票。

⑤赵远军买股票花了1141万,卖的时候只有609万,一共亏了532万。

⑥这还没完,因为内幕交易被处罚,罚款60万元。

⑦这里有点不明白,因为重组项目内幕交易这么大的事情怎么只罚60万,而借别人账户违规炒股还罚了400万?是写错了,还是我看错了,还是因为已经亏的太多了,不忍心再罚了?

7. 最后说一点,小兵在网上搜索关于赵远军的相关资料的时候,很多已经被删除或清理,有报道称,光大证券也正面回应了关于赵远军被处罚的事实。还有消息,赵远军已经被调查了,这倒也不奇怪,投行人员搞自己项目的内幕交易,怎么也得弄个典型案例了。

一、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

(一)涉案期间为证券从业人员

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,赵远军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光大证券)任职,为证券从业人员。

(二)控制使用“赵某江”账户交易情况

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,赵远军实际控制并使用“赵某江”华泰证券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,交易相关证券。截至2022年4月25日,违规交易证券已全部卖出。经计算,该账户实际获利情况为亏损。

二、赵远军内幕交易“星星科技”

(一)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

2020年2月17日,光大证券康某结合星星科技情况和融资规则,设计了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。

2020年2月19日,康某向赵远军汇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情况。赵远军向光大证券相关负责人报告相关事宜,并指示康某进行重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。

2020年2月20日,康某向赵远军发送了相关分析报告。

2020年2月22日,赵远军参与了与星星科技方面就该项目进行的视频会晤。

2020年3月15日,星星科技发布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公告。

星星科技发布的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在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。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2月22日,公开于2020年3月15日。赵远军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,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2月22日。

(二)涉案账户交易“星星科技”情况

2020年2月25日、28日,赵远军使用“赵某江”证券账户合计买入“星星科技”1,601,600股,成交金额11,412,229.52元。2021年8月18日、19日,赵远军累计卖出“星星科技”1,601,600股,成交金额6,095,945.00元。经计算,上述交易亏损5,325,882.10元。

以上事实,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,银行流水,星星科技、光大证券提供相关材料,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,电子设备取证信息,交易所盈利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,足以认定。

赵远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,控制使用“赵某江”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《证券法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。

赵远军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,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“星星科技”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七十三条、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。

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我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:

一、根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,对赵远军处以400万元罚款。

二、根据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二条规定,对赵远军处以60万元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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